資安海報組 競賽規則

注意!!競賽規則請仔細查閱,如有疑問歡迎來信提問,謝謝!

  1. 全國大專校院或高中職在學學生,每隊1人為限。

  2. 報名資料一送出後,如需更改報名資訊,請來信告知。

  3. 參賽選手報名時,若收到報名確認信,請回覆信件並且附上學生證明文件,以查驗學生身分。

  4. 因疫情關係,頒獎典禮視疫情需求另行通知。

  5. 每隊參賽投稿件數以一件為限。

  6. 參賽者需擁有作品著作權並且需為原創。作品有抄襲、重作、臨摹、冒名頂替或違反本辦法之情事者,除自負法律責任外,主辦單位得逕取消資格並公告之,已發給之獎項予以收回。

  • 上傳作品截止時間 : 5/9 (日) 5/11(二) 23:59止

  • 海報評審作業 5/10 (一) ~ 5/12 (三) 5/12-5/18

  • 公布徵選結果 5/14 (五) 5/21(五) 18:00

  • 競賽主題:以「個人資料防護」的相關議題為徵選主題進行圖像創作,不符者得不予評審。

  • 作品尺寸與格式

    1. 以電腦繪圖,作品創作風格不限,參賽者可自由發揮。

    2. 作品尺寸為 A1大小 (594mm*841mm,直式),解析度300dpi(含)以上。

    3. 作品格式為CMYK四色印刷模式,儲存為PNG格式。

  • 作品上傳

    1. 目前決賽通知信已寄發,請參考決賽通知信的規定繳交相關作品。

  • 截止收件後,開始進行參賽作品之評選作業,將邀集大專校院專家學者及實務界相關人員進行專業評審。

(一)、 獎項

活動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依指標評分,分數加總後計算總分,由總分轉換為序位, 所有評審序位加總後依序選取前 3 名、優選及佳作等獎項。

(二)、 評審標準

評分以「整體創意與主題符合性」、「主題傳達與構圖佈局」、「繪圖技巧與色彩運用」及「創作說明」等4項指標作為評審依據:

評比指標 比重

1. 整體創意與主題符合性 35%

2. 主題傳達與構圖佈局 35%

3. 繪圖技巧與色彩運用 20%

4. 創作說明 10%

(三)、 序位計算

1. 4項指標分數加總後計算出總分,所有評審評分分數加總後,最高者依序選取前3名、優選及佳作等獎項。

2. 總分相同者,則以指標分數佔比較重項目分數高者勝出,以此類推。

3. 前項規定如仍無法決定名次時,由審查委員會討論決定名次。

  • 「冠軍獎狀」1名

  • 「亞軍獎狀」1名

  • 「季軍獎狀」1名

  • 「優勝獎狀」若干名

  • 「佳作獎狀」若干名

1. 參賽者務必填寫正確資料,如有登錄資料不實或違反本活動各項規範者,或經審核資料不完整或資格不符時,主辦單位有權取消該作品之參賽資格。

2. 參賽者參加徵選件數以一件為限。

3.每名參賽者得獎以一獎為限,實際得獎名額由決選評審視參加者作品水準議定,必要時得以「從缺」或「增減名額」辦理。

4. 入選作品若涉嫌抄襲、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涉及暴力、色情、譭謗等違反善良風俗者,一經察覺,主辦單位得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項,參賽者須無條件返還獎品及獎狀,其衍生的民、刑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。

5.為尊重著作權,參賽作品如引用他人著作商標,參賽者應於徵選報名表下方註明出處,若作品衍生智慧財產權糾紛,由參賽者自行處理及自負法律責任。

6. 完成報名即視為授權主辦單位使用參賽者公開於官方網站上的文字、創作理念、個人資料等,同意提供主辦單位及本活動相關之印刷、網站及其他推廣使用。

7. 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主辦單位,不受時間、地域、次數及方式之限制,包括:公開展示權、重製權、編輯權、改作權、散布權、公開上映權、公開口述權、公開演出權、公開傳輸權、公開播送權、相關文宣品與衍生品發行。作者並應允諾不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。

8. 參賽作品須未經公開發表者(含作者本身相雷同作品及網路上發表之作品),若經舉發並查證屬實,違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得獎資格,並追回所有獎項、獎品,參賽者須無條件返還獎項、獎品。

9. 凡參賽者不得以夫妻、子女、朋友或任何關係,將參賽作品之著作權讓與、買賣以行冒名頂替參賽之實;違者經查證屬實將依法除名,追回獎金、獎狀。

10. 參賽作品請自行留存原稿備用,交付之參賽作品不予退件。評審前若遇不可抗力之任何災變、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毀,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交付備份作品,對毀損之作品恕不負賠償之責。

11.徵選結束後,將於110年5月14日於國立成功大學資通安全研究與教學中心網站公布徵選結果

12.報名參加本競賽活動者,視同同意遵守本競賽要點內所述之所有規定。

13.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,得由主辦單位修正補充之,若有任何更動,皆以活動網站公告為準,恕不另行通知。

14.主辦單位保有修改、變更或暫停本活動之權利,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主辦單位相關規定或解釋並得隨時補充公告之